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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英所成功代理“打击破产逃废债”经典案例

联英要闻  /  2014-11-14  /  浏览次数 : 

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现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形,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裁定,受理中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在审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支付了176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中一公司管理人针对这一情况与本所金融团队接洽,本所金融团队分析案情后,认为中一公司清偿农业银行瑞安支行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六个月内,且该行为发生时中一公司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中一公司的该付款行为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没有参考案例,但我所律师认为完全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因此,本所接受中一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并指派本所郑培进律师作为中一公司管理人的代理律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之诉。经过审理之后,瑞安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中一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清偿农业银行瑞安支行176万元债务的行为,并要求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中一公司176万元。判决作出之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所金融团队的正确判断下,通过深入分析,以及代理律师的优秀表现,最终使得该案件得到胜诉,顺利追回了全部款项。这一案件的成功代理,在帮助管理人有效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破产企业逃废债的行为,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破产企业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受到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好评,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2014年度‘打击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进行了通报,并被国内多家有影响力的报纸和门户网站转载。

联英金融团队系联英律所进行专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竭诚为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和联英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形成有效的交叉互补,为推动温州金融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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