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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英案例丨联英律师成功辩护涉外重婚案,并成功认定涉外财产约定有效
联英要闻 / 2022-12-22 / 浏览次数 : 次
2021年5月,徐先生带着离婚案件的材料来到了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委托联英所副主任林剑律师为其代理该离婚案件,并于重婚案中提供辩护。近日,该涉外离婚案件以及刑事自诉重婚罪一案历时一年多终于迎来终审判决和裁定,在林剑律师的努力下,民事涉外离婚案件中,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徐先生与夏女士离婚,徐先生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并驳回全部夏女士请求分割徐先生财产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刑事自诉重婚罪一案中,虽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先生构成重婚罪,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而未正式办结离婚手续,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方上诉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简介
徐先生与其“前妻”夏女士相识后,于2001年4月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市登记结婚并长期在意大利共同生活,分别于2001、2003、2006年生育长子、次子、小女。2011年3月,夏女士与徐先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署《声明书》,约定因双方感情不和,正式协议离婚。离婚后长子由徐先生抚养;次子、小女由夏女士抚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1年4月,夏女士与徐先生向意大利佛罗伦萨当地法院申请分居。2011年9月,当地法院批准两人的分居申请,并确认两人就财产方面已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分割,无需在分居申请中进行处置等内容。徐先生分居后即独自返回国内生活,后于2017年7月与现任妻子吴女士在国内登记结婚。
夏女士在2021年年初与徐先生联系,称欲与其离婚,徐先生应当将其在境内所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 代理与辩护思路
林剑律师在仔细翻阅了案件材料以及与徐先生了解过案件详情后,为其逐一分析了该涉外离婚民事案件与刑事自诉案的代理思路以及潜在风险,并为其在两案中出庭代理与辩护。
刑事自诉案
在刑事自诉重婚罪一案庭审中,林剑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徐先生辩护,并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徐先生在本案中涉及重婚,但系其认识错误所致,其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前早已结束与夏女士的婚姻生活,并已经在国外正式办理分居法律手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均已达成协议,均各自重组家庭多年,二人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干涉,被告人徐先生目前家庭生活稳定和睦,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未正式办结离婚手续,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犯罪情节轻微,故被告人徐先生虽构成重婚罪,但属于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徐先生构成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后自诉人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辩护人团队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外民事离婚案
在民事离婚诉讼一案中,夏女士起诉徐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成年的小女由夏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徐先生负担,并将徐先生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本案系涉外离婚诉讼,应属国际私法领域范畴,需确定本案的连结点以及适用的法律,而本案适用哪国的法律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本案的连结点中,法院地为中国,共同国籍国为中国,共同居所地无。因此本案中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均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因此本案均适用我国法律。而关于小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代理人基于保障徐先生利益最大化,从小女现状、个人意愿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出发,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1、由于徐先生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徐先生同意离婚;2、关于小女抚养问题,由于在刑事自诉案中审判法官与各方均进行过谈话,其中小女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且小女现随徐先生在国内生活,原告夏女士长期在意大利生活,因此应当尊重其意愿;3、关于财产方面,由于二人已于2011年签订《声明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意大利共和国法院裁定确认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应被二国共同承认,且在意大利法院批准分居后,二人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亦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对对方财产的创造也未作出任何贡献,因此应驳回其关于财产分割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林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二人离婚,小女由徐先生抚养并驳回全部夏女士请求分割委托人财产的诉讼请求。后夏女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剑律师团队的代理和努力之下,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陈云律师、谷相泽律师作为由林剑律师带领的“凌云谷”团队成员,对本案顺利办理亦作出不菲贡献。
|结语
法的效力包含属人、属地、保护与折中等不同原则,上述原则在国际法领域的适用十分普遍,不同国家与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但中国公民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社会公序良俗而缔结的婚姻均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缔结婚姻时,更应关注该国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并了解该国与我国对于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加强法律意识,确保不违反该国与我国的婚姻制度,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民事裁决,应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予以承认与执行。
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刑事判决中有关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的内容、司法调解书和仲裁裁决。
|承办律师“凌云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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