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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英普法丨飞机失事后的若干法律问题

联英要闻  /  2022-03-22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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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某航波音737客机在执行昆明至广州任务时,于梧州上空失联,根据Flightradar24显示,客机速度与高度在梧州附近出现骤降,直至我看到飞机坠落的视频时,我捂紧了我的嘴巴,这种震撼、伤心、难过、惋惜的情绪流淌在心头。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觉得我有必要站出来,告诉大家飞机失事后我们可能会遭遇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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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后的死亡认定


这里要涉及到的是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它的法律意义在于,涉及继承的开始、身份关系解除等,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的具体范围、遗嘱效力之发生时间以及代位继承是否发生等遗产继承有关重大事项。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此,可以看到宣告自然人死亡应具备三个要件:(1)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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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认定后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才发生法定继承。继承可以接受,也能放弃。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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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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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理赔程序流程图


航空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由投保人自行投保,属于自愿性质的航空保险。其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

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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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某航客机坠落事件令人难,2022年愿在无法预知的未来里,平平安安。天灾亦或是人祸,已没有意义,愿世界上所有的飞机都能安全起飞,平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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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Prateek Gautam
题图zhou xuan
图片授权基于:www.unsplash.com相关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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